原告:上海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俊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种剑文,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银龙建筑装饰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文桥。
被告:上海世茂翊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汤沸。
原告上海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银龙建筑装饰绿化有限公司、上海世茂翊信置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朱 俊
书记员:余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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