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徐俊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坚,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炳传。
原告上海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日立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刘 丹
书记员:蒯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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