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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日腾工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理工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上海日腾工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陈子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永刚,上海深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理工大学,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丁晓东,该大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晓明,男。
  原告上海日腾工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理工大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后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日腾工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上海日腾工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上海日腾工业控制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季玲玲

书记员:陈慰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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