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早来早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施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奔,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卫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早来早往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邦置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秦冬红
书记员:项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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