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早杰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榕,上海徐卫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伟冬橡塑厂,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投资人:胡伟。
原告上海早杰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伟冬橡塑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早杰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早杰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早杰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阮瑜斌
书记员:吴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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