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旭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叶罕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索菲特会议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黄嫣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聘,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旭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索菲特会议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索菲特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被告索菲特公司提起反诉,本院受理后,与本案合并审理,于2019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旭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陈正杰,被告(反诉原告)索菲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学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旭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索菲特公司向原告旭唐公司支付欠款24万元;2、被告索菲特公司向原告旭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24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6月24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被告索菲特公司向原告旭唐公司支付本案律师费用16,000元;4、被告索菲特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
事实与理由:2018年4月24日,旭唐公司与索菲特公司订立合同,约定由旭唐公司向索菲特公司提供展厅制作服务;合同总价款为48万元,索菲特公司应于合同签订三日内支付预付款24万元,在展会结束二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尾款24万元;如索菲特未按时支付合同款,从逾期第十六日起计算,每延误一日应支付合同款日千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如双方协商不成导致诉讼,所产生的律师服务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均由合同违约方承担。合同订立后,旭唐公司按时完工,展会已于2018年5月12日结束,但索菲特公司至今仍未支付24万元尾款。旭唐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故提起诉讼,考虑到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日千分之三过高,旭唐公司自愿调整为年24%。
被告索菲特公司辩称,不同意旭唐公司的诉讼请求。索菲特公司暂扣工程尾款是因为旭唐公司未按照图纸的要求进行施工,完工的时间也不符合约定,违约在先,故其无权要求索菲特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律师费。旭唐公司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法庭应予以调整。针对旭唐公司的违约行为,索菲特公司已提出反诉请求,要求旭唐公司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故旭唐公司主张的款项应当在扣除其应承担的违约金后再予支付。
反诉原告索菲特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反诉被告旭唐公司向反诉原告索菲特公司支付违约金144,000元;2.反诉被告旭唐公司向反诉原告索菲特公司支付律师费20,000元。
事实和理由:旭唐公司与索菲特公司于2018年4月24日订立合同,约定索菲特公司委托旭唐公司搭建“首届中国自主品牌博览会”深圳展馆,旭唐公司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效果图施工,搭建时间为2018年5月7日-9日;合同总价款48万元,索菲特公司先预付24万元,展会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24万元等。合同签订后,索菲特公司向旭唐公司交付了施工图、效果图等资料,并支付预付款24万元。索菲特公司设计的深圳展馆核心部分为顶部的环形投影幕,可利用投影技术将视频360度投影到环形投影幕的内壁,用以展示参展企业及深圳城市形象,观众在展馆中央地段抬头即可观看,但旭唐公司未能按照施工图、效果图施工,未能实现设计效果。主要表现在:1.旭唐公司未能按照施工图搭建桁架和连接架,导致环形投影幕无法按设计安装,索菲特公司迫不得已同意用两根钢管支撑环形投影幕,多出的两根钢管在材质、颜色上与整体环境极不协调,严重影响整体美感;2.环形投影幕没有按照投影设计方案进行安装,导致内壁无法实现投影;3.旭唐公司没有在合同约定及展会要求完工的时间前完成安装工作。另外,旭唐公司还存在提供的地毯质量为易燃品、未按照图纸安装展示柜而以贴塑胶条代替、施工人员毁坏参展商大屏幕等诸多违约情形。此次博览会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上海市人民政府等单位主办,规格高,影响大。旭唐公司搭建的展馆不符合设计要求,未能展现设计效果,不但损害了索菲特公司的声誉,也影响了深圳市的形象,给索菲特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故旭唐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第十一条第7款的约定承担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反诉被告旭唐公司辩称,不同意索菲特公司的反诉请求。旭唐公司是按照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施工的,没有违约。施工时索菲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嫣梅在现场,对施工内容都是同意的。根据合同约定,如果索菲特公司对质量问题有异议,应当在展会搭建完成两日内提出书面异议,但索菲特公司并未提出证据证明其在约定的时限内提出过异议,据此可以认定,旭唐公司的搭建符合索菲特公司的现场要求。展馆搭建已全部完成,旭唐公司对索菲特公司事后提出的异议不予认可,旭唐公司不应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相应律师费。即使法院认为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依法予以调整。另外,根据索菲特公司的反诉请求,其自认应当承担扣除违约金之外的尾款支付义务,但索菲特公司在旭唐公司多次催讨的情况下迟迟未予支付,也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相关证据,本院经审查并结合当事人陈述,对当事人就真实性无异议且与本案有关联的证据予以采纳,并在卷佐证。对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4月24日,索菲特公司(甲方)与旭唐公司(乙方)订立《上海旭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项目合作书》,约定:甲方就首届中国自主品牌博览会展位搭建委托乙方设计制作,展场地点为上海展览中心,展会时间为2018年5月10日-12日,展位面积350平方米;甲方提供展场的场地资料、企业CI及施工图、效果图和美工文件资料;乙方负责按照甲方提供效果图及施工图、美工文件进行制作施工,由甲方负责审定图纸材料、办理报馆手续,确认设计要求方案,双方签字认可;甲方需提供展位搭建的场地及现场用电,并负责协调展场各事项;乙方负责现效果图制作及现场搭建的监管,接220V电源插座;展位搭建完毕,甲、乙方应到现场即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代表在工程验收单上签字或展会搭建完成两日内甲方不提出书面异议视为验收合格;搭建时间为2018年5月7日至5月9日,完工时间为2018年5月7日17时,撤展时间为2018年5月13日8时后,乙方需在上述届定时间内完成工程搭建,乙方确保工程制作品质,如因材料更换、质量问题或时间拖延等原因引起的甲方损失需由乙方承担;经双方确认的设计方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若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需提前向对方提出并征得对方同意,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具体费用经双方协商解决;本合同总金额480000元,合同签订三日内,甲方需向乙方一次性付总金额50%预付款240000元,展会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付清50%尾款240000元;甲乙双方价格知情人为黄嫣梅、叶罕稀、陈正杰、谢宇;如甲方没有按时支付尾款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每日5%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协议签署地(旭唐公司所在地)所在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诉讼所产生的律师服务费、诉讼费等所有费用,均由合同违约方承担;甲方必须按时支付合同款,除不可抗力及乙方原因导致的付款延迟外,逾期十五日以上,从逾期第十六日起计算,每延误一日向乙方支付应付合同款日千分之三的逾期违约金,逾期三十日以上,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按协议要求按时、按质完成本项目,或违反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乙方应支付甲方协议总金额30%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另请第三方完成剩余工作,且该费用在本协议款项中扣除,如该款项不足以支付第三方费用的,则乙方也应当承担该款项的支付;乙方违反本合同的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上违约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利息、第三方检测费、鉴定费用、公证费、律师费和其他合理费用,甲方有权在本合同未付款中予以扣减等。同日,双方对所涉搭建项目的《工程制作单》予以确认,该制作单载明了分项工程内容、材料及数量,未标注单价;该制作单备注条款部分注明,搭建所用各项材质尺寸和内容,在报价项目里除去已作说明的以外,其余未尽说明各项,均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图为准。
2018年4月23日、24日,索菲特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分别向旭唐公司发送了展馆效果图、展馆施工图,并于2018年4月26日向旭唐公司支付240,000元。随后,双方通过微信群聊方式在“设计-搭建对接群”中就展馆搭建事宜进行沟通,对立体地图、logo等美工方案进行讨论、变更,未对施工图进行更改。
2018年5月7日,旭唐公司正式进入场地进行搭建。同日,索菲特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嫣梅及工作人员谢宇也到达现场。2018年5月8日早上10点,黄嫣梅在微信群聊中表示“现在施工图和你们的对话有差异……现在谁的责任不是重点,重点是要补救”。2018年5月9日凌晨2点,黄嫣梅用微信向旭唐公司现场负责人陈正杰发送两张照片,照片中陈正杰用红色线条标注了给环形投影部分增加不锈钢支撑的位置。同日凌晨4点,黄嫣梅在微信聊天中向旭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叶罕稀表示陈正杰没有按照图纸和设计师黄元满的要求去搭建,用了省钱省事的方式,桁架是中间部分焊接的,两侧没有加“井”字相连,投影方案也不对;第二天一早讨论解决方案。随后,在实际搭建过程中,为了解决支撑问题,旭唐公司经索菲特公司同意在环形投影的下方增加两根不锈钢支撑。实际展览中,因无法在环形投影区域实现360度投影,索菲特公司将投影仪撤下,在投影幕上张贴了打印的写真,代替投影。
2018年5月10日凌晨0点27分,索菲特公司工作人员谢宇在微信群中发布:“1.飞亚达的玻璃盒上面还有胶带贴,需要处理;2.政府区域的明信片盒是倒置的,开口没有朝前,无法放明信片;3.政府区域拼接屏、音响没有声音;4.南玻的玻璃过长,向前凸出了几公分;5.灯光问题,有的企业反映灯光太刺眼,或照的方向不合理;6.所有纸箱杂物都要运走(包括康佳耳机包装盒等);7.海王需要增加2个盒子;8.航盛的桌子需要加长和改变设计……16.解决显示屏和Pad、蓝牙耳机配对问题。我把今天企业跟我提到的问题进行了整理,明天请多加留意,一起解决。”
5月10日下午3点,黄嫣梅通过微信向叶罕稀发送“哭”的表情;叶罕稀回复,“黄姐,对不起!!!我给您鞠躬致歉,其中过程我不说了”。
展会结束后,2018年5月17日,叶罕稀在与黄嫣梅的微信沟通中表示“这次事故,我和老陈都难辞其咎”。2018年6月12日,叶罕稀通过微信向黄嫣梅催款,表示“……对于这次展会,我们是有细节问题没有处理好,我们也不推诿问题……”;黄嫣梅回复,“最大的问题是追究无法实施360度投影的事……”;叶罕稀回复,“知道,很对不起黄姐”。2018年9月28日,陈正杰到深圳找索菲特公司催款,未果,旭唐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审理中,双方均确认合同约定的展位搭建完工时间应为2018年5月9日17时,合同中误写为5月7日;搭建完成后,索菲特公司并未对工程进行书面的验收确认。
对于展台顶部的环形投影造型部分,索菲特公司陈述,根据施工图,环形造型的上方一共有八根梁架,即一个方形外框加上一个“井”字形的内部结构,方形外框的四个角均连接有落地的立柱,“井”字形结构是拿来固定环形投影的,材质均为200*200不锈钢方通;而旭唐公司的施工仅做了环形造型上方的两根梁架,材质为舞台桁架,两边连接的立柱也均未落地,导致环形造型无法得到支撑,主办方巡查时认为有安全隐患,要求进行整改,索菲特公司才不得不同意了加不锈钢支撑的方案。旭唐公司在第一次庭审时主张其完成了“井”字形结构的施工,是因为施工图有问题导致无法有效支撑。在之后的证据交换和庭审中,旭唐公司自认其施工确实与施工图不符,其没有注意到施工图上同时存在方形外框和“井”字形结构的问题,诉讼中才发现;其是按照“井”字形结构施工的,但只施工了环形造型上方横着的两根梁架,材质是桁架不是不锈钢方通,立柱并未落地,而是落在天花和墙体造型上。旭唐公司主张其如此施工的原因是展馆的实际尺寸与施工图不一致,如果完全按图施工,就会占用展位,故与黄嫣梅沟通后对设计进行了变更,但都是口头变更的,没有书面依据。
对于360度投影,索菲特公司在第一次庭审中主张无法实现360度投影的原因是旭唐公司把环形屏幕的尺寸做错,且投影设备也有问题。后续审理中,双方均确认施工图中没有明确投影仪的安装位置;投影仪是由旭唐公司提供设备供应商的联系方式,由索菲特公司的工作人员谢宇沟通、对接的,然后由旭唐公司负责租赁和安装。后索菲特公司变更其主张,认为无法实现360度投影的原因是旭唐公司将投影仪安装位置弄错,其要求的是四台投影仪吊装在环形屏幕的中间,但实际上旭唐公司将其安装在环形屏幕的外围。旭唐公司则一直主张其是按照谢宇的要求进行安装的,是因为索菲特公司制作的投影文件不符合要求导致无法播放,后索菲特公司将投影仪撤下,在屏幕位置改贴了写真。
另查明:旭唐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16,000元。索菲特公司为本次诉讼支出律师费20,000元。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旭唐公司是否构成违约?二、索菲特公司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是否适当?
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双方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
(一)旭唐公司未按照施工图对环形造型部分进行施工是否构成违约
旭唐公司主张其未按图施工的原因是展馆的实际尺寸与施工图不一致,如果完全按图施工,就会占用展位,故与黄嫣梅沟通后对设计进行了变更,但都是口头变更的,没有书面依据。对于施工图与展馆实际尺寸不一致的主张,旭唐公司的依据是,根据施工图中平面布置图所载明的尺寸,实际展位面积大于400㎡,而合同中载明展位面积350㎡,审图公司开具的付款通知单上载明审图面积为360㎡,展览公司开具的清场押金付款通知书上载明展位面积为367.3㎡;旭唐公司在进场搭建时就发现了这个问题,现场也告知了索菲特公司,但是没有书面依据。对此,索菲特公司陈述:1.展馆实际搭建面积为367.36㎡,与清场押金付款通知书上载明的367.3㎡相吻合,计算依据为施工图中的平面尺寸图,展馆长22.4m(7920mm+5770mm+7910mm=21600mm,加上四面墙的厚度200mm*4=800mm,共计22.4m),宽度为16.4m(6300mm+3480mm+6220mm=16000mm,加上两面墙的厚度200mm*2=400mm,共计16.4m),22.4m*16.4m=367.36㎡,施工图尺寸与展馆方提供的图纸是一致的,搭建过程中旭唐公司未就尺寸提出过异议;2.经议价,审图费是按照展馆面积的整数收取,故付款通知书上显示的审图面积是360㎡;3.双方签订合同书时,扣除了中间通道的面积,故约定展位面积约为350㎡,由于不是按照面积计算工程款,故该面积是估算的。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陈述及施工图,显然旭唐公司主张的大于400㎡的面积系展馆面积,与合同、付款通知书中载明的“展场面积”、“审图面积”并非同一个概念,故上述面积存在差异不能直接证明施工图与展馆尺寸不一致。施工图系索菲特公司根据场馆方提供的图纸进行设计、绘制,该图纸经过了场馆方的审核,且索菲特公司给出的计算结果与审图面积及支付清场押金所依据的面积基本一致,故本院采纳索菲特公司的观点,认定旭唐公司主张的施工图与展馆尺寸不一致的事实不成立。
根据合同约定,经双方确认的设计方案,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若特殊情况需要更改的,需提前向对方提出并征得对方同意。现旭唐公司主张其变更施工方案经过了索菲特公司的同意,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而根据聊天记录,黄嫣梅在搭建过程中曾明确指出环形造型的施工与图纸不符,综上,本院认定旭唐公司的上述主张不成立,旭唐公司系因其自身原因未按照施工图的要求进行施工,构成违约。
(二)环形投影屏无法实现360度投影的责任归属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在本案审理之初,索菲特公司主张无法实现360度投影的原因是旭唐公司把环形屏幕的尺寸做错,且投影设备也有问题,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后索菲特公司变更主张,认为原因系投影仪安装位置有误。根据查明的事实,施工图中未明确投影仪的安装位置,效果图中关于环形投影部分的设计亦与与施工图有较大差异,无法直接作为施工依据,故索菲特公司应当在搭建过程中对投影仪的安装位置进行明确。根据查明的事实,展台搭建期间,索菲特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一直在现场,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旭唐公司对投影仪的安装与其提出的要求不符,故索菲特公司关于无法实现360度投影应归责于旭唐公司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三)旭唐公司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展位搭建
审理中,双方已确认约定的完工时间应为2018年5月9日17时。索菲特公司主张旭唐公司在2018年5月10日14时才完工,依据为2018年5月10日凌晨0点27分谢宇所发布的内容。旭唐公司表示,谢宇发的内容并不是针对旭唐公司的,是展馆方、本案合同双方需要共同完成的,如网络、蓝牙配对是由展馆方完成的,显示屏安装是参展方完成的;还有一些内容是索菲特公司又增加的。索菲特公司表示认可旭唐公司的说法,确认至5月10日凌晨还有一些施工没有完成,例如地毯不防火需更换,以及一些线路需要重新连接排布的细节问题,但没有相应依据。旭唐公司则主张其在5月9日已完工,10日以后进行的一些小修改是索菲特公司增加的项目,并非合同项目;根据微信聊天记录,索菲特公司在搭建过程中仍在变更logo墙、世界地图等项目的制作方案,并对施工图纸进行修改,客观上也造成工期紧张。
结合双方陈述及聊天记录,本院认为,索菲特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旭唐公司未按时完工。索菲特公司在搭建过程中存在对施工图进行细节上的修改、对美工方案进行变更需要旭唐公司配合等情形,故即使工期上有拖延,亦不能认定系因旭唐公司自身原因所致。
综合上述三点,本院认定,索菲特公司关于系因旭唐公司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实现360度投影以及未按时完工的主张不成立,关于旭唐公司未按要求对环形造型部分进行施工导致不得不增加不锈钢支撑、影响展台效果的主张成立,即旭唐公司提供服务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合同约定,旭唐公司提供服务在先,索菲特公司支付尾款在后,现旭唐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故索菲特公司依法享有后履行抗辩权,有权拒绝旭唐公司相应的履行要求。就合同履行情况来看,旭唐公司整体上基本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展台搭建义务,只是环形造型部分的施工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增加两根不锈钢柱作为支撑。该部分的瑕疵履行确实影响了展位的美观效果,但并未影响到展位的功用,索菲特公司的合同目的并未从根本上受到影响。即使按照合同约定,旭唐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为合同总金额的30%,而索菲特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剩余全部50%的合同价款,且在旭唐公司几次催款的情况下一直未能提出明确的违约金主张,显属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不当。
综上,本院认为,旭唐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搭建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针对旭唐公司的违约行为,索菲特公司有权行使后履行抗辩权,但其就此拒绝支付全部剩余价款显属不当,客观上造成本案纠纷久拖不决,延迟了款项支付时间。现旭唐公司针对索菲特公司的违约金诉请提出违约金过高的抗辩,认为展台搭建已全部完成,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减少。在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索菲特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本院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将旭唐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金调整至8万元。扣除该笔违约金后,索菲特公司还应向旭唐公司支付服务费16万元。由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故双方主张的律师费各自自行承担,对旭唐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亦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索菲特会议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旭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24万元;
二、反诉被告上海旭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深圳市索菲特会议展览策划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8万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旭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深圳市索菲特会议展览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财产保全费1,920元(原告上海旭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均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旭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3,180元(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索菲特会议展览策划有限公司负担4,240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履行。本案反诉案件受理费1,790元(反诉原告深圳市索菲特会议展览策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反诉原告深圳市索菲特会议展览策划有限公司负担873元(已预交);由反诉被告上海旭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917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家旭
书记员:吴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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