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旭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叶罕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索某某会议展览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黄嫣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旭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索某某会议展览策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旭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深圳市索某某会议展览策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为此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旭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市索某某会议展览策划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8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陆维溪
书记员:陈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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