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旭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顾学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文波,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燊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旭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燊星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旭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旭夫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潘志毅
书记员:顾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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