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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旭益广告有限公司与友富(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旭益广告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张炯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昌杰,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友富(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上海旭益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友富(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
  上海旭益广告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3月20日,原、被告签订《皇都花园三期PC端网站设计服务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负责其皇都花园三期PC端网站平面设计服务工作,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币种下同)15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然被告仅支付了45,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105,000元。
  友富(上海)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委托创作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委托人就特定作品委托他人创作,受托人按照约定完成作品创作所订立的合同。原、被告之间签署的《皇都花园三期PC端网站设计服务合同》,内容包含了创意设计、创意规划、文字输出、平面设计等,具备委托创作合同的要件,符合委托创作合同的特征,即被告作为委托方,委托原告就特定作品按照约定完成创作所订立的合同。因此,本案系委托创作合同纠纷,而非服务合同纠纷。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有权管辖闵行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本院对本案并无管辖权,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彭  巍

书记员:冯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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