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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与钱晓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负责人:王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友庆,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晓辉,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钱晓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友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钱晓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176,000元,并自2018年8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22日,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由被告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与他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收费标准为一审调解或判决金额的20%,于案件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若逾期支付,则应按照月利率2%加付逾期利息。原告接受委托后,尽职尽责,为维护被告权益据理力争,最终一审判决被告获得胜诉。而被告却借故拒绝支付律师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钱晓辉未到庭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3月22日,原、被告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双方约定就被告与案外人徐钢、上海九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由原告方指派律师王伟担任被告的一审和二审诉讼代理人,代理费按照一审调解或判决金额的20%支付,支付期限为案件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若被告未按照上述约定期限付款,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加付逾期付款利息,按月利率2%计;及违约金,按代理费金额的20%计。当日,被告还在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诉讼风险告知书上签名。签约后,原告履行了律师代理的合同义务,最终被告与案外人徐钢、上海九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经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胜诉,即被告获得的退款为880,000元,该案件现已生效。因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支付律师代理费,经原告催讨无果,故原告诉讼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确认被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原告付款5,000元,为此原告调整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的金额为171,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事务所诉讼风险告知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原、被告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双方均应恪守合同条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代理费按照调解或判决金额的20%收取,并无违法之处,现被告未按期付款,构成合同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的律师代理费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因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了合法的答辩权与举证权,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钱晓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171,000元;
  二、被告钱晓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旭路伟光律师事务所上述本金的逾期利息,该款自2018年8月25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4,784.8元,减半收取2,392.4元,由被告钱晓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智明

书记员:卢哲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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