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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旭邦置业有限公司与黄敬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旭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朱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渊卿,上海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上海翰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敬春,男,汉族,1974年3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
  原告上海旭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敬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群.

书记员: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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