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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时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润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时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琼君,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佳晨,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润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曹贵玉,职务不详。
  申请人上海时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润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时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润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2,2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上海时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上海骏合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润之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2,22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暨秉恒

书记员:孙灵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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