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时享周流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丁明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文邦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赵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强,上海李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洁,上海李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时享周流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因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6民初293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海时享周流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第一,上诉人住所地为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XXX号XXX层(集中登记地);第二,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崇明县陈海公路三星段XXX号XXXX室;第三,本案双方签订的合同履行地,双方一致同意在上海市杨浦区;第四,根据原双方合同约定,被上诉人没有全部履行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及工作量(详见下表),所以上诉人不应支付被上诉人主张的款项。综上,双方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不在上海市静安区,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因票据纠纷提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中票据付款行为工商银行上海市不夜城支行,鉴于该行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原审法院据此受理本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徐 玮
书记员:符 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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