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时韵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慎锴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国栋,上海申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奢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吴绍武。
原告上海时韵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奢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上海时韵电子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时韵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徐 霖
书记员:潘瑜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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