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旸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赵东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凯立,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优立昂(上海)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北和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曾伟。
原告上海旸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优立昂(上海)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收到本院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旸珏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 健
书记员:周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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