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旺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蒋小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新,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红,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距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夏海秀,负责人。
被告:沈建荣,男,195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静雯,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林,上海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旺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距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沈建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其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距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距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此系其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旺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距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沙 莎
书记员:林梅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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