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旺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信景云,上海朱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罗弋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施永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彤,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旺融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罗弋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旺融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日以原、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旺融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9元,减半收取609.50元,由原告上海旺融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何积华
书记员:彭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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