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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旺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毛太宁、毛蕴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旺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WANGXINL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琼君,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杨丽,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太宁,男,1957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红,男。
  被告:毛蕴昀,女,1985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第三人:王韵珊,女,1939年2月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小东门路XXX号。
  第三人:王士贤,男,1936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东城街道小东门路XXX号。
  原告上海旺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毛太宁、毛蕴昀、第三人王韵珊、王士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日以需要搜集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旺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0元,减半收取4,7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蒋  慧

书记员:朱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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