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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昂乐商贸有限公司与刘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昂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顾红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洁,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宁宁,上海罗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刘威,男,199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上海昂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2019年5月28日,原告上海昂乐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昂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0元,由原告上海昂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董春凯

书记员:陈培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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