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昂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嘉定华亭镇澄浏公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顾红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永直,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梅,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建平,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第三人:上海切问通信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解放街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昂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建平,第三人上海切问通信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昂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昂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朱慧勇
书记员:施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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