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昂理由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新宇,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嘉欢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崔成龙。
原告上海昂理由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嘉欢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昂理由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嘉欢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嘉欢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昂理由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审判员:毛水龙
书记员:周雪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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