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昂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赵朝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建雷,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新杰,上海匡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鼎峰重型机械厂,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投资人:俞春明。
原告上海昂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鼎峰重型机械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昂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昂电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杨 超
书记员:熊轩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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