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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昂立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与上海金叶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昂立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孙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煦,上海龙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金叶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范小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斌,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昂立包装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叶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本院依法受理被告提起的反诉,并与本诉合并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方美玲

书记员:李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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