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煜琪,女,1985年10月9日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原告:李峰,男,198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上海昊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昊君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赵颖文)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娟娟,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餐创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宝,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晓翘,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六层601-02室。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新拍档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拍档公司)与被告江苏餐创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餐创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因原告新拍档公司于本案审理期间注销,本院依法通知新拍档公司的股东杨煜琪、李峰、上海昊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本案原告参加诉讼。三原告于2019年7月26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各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煜琪、李峰、上海昊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00元,减半收取15,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800元,由原告杨煜琪、李峰、上海昊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审判员:叶菊芬
书记员:倪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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