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昊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国奇。
委托代理人黄兴广。
委托代理人高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东平,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周超,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芳,女,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谢健美,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金达峰,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昊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东平、周超、王芳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昊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上海昊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姚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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