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昊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国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东平,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健美,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达峰,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9月5日根据申请人上海昊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作出(2019)沪0115民初42350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周东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上海昊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周东平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姚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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