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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昊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周东平其他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昊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沈国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兴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梅,广东世纪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周东平,男,196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健美,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达峰,上海永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9月5日根据申请人上海昊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申请作出(2019)沪0115民初42350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周东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上海昊堃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周东平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姚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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