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昊茂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吴群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冰,上海达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明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
原告上海昊茂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明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无法向被告常州明某再生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或邮寄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蒯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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