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昌侗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韩慧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洋,上海凯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众森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黄黎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
原告上海昌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众森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昌侗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上海昌侗实业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上海昌侗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林 彬
书记员:郭大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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