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昌吉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顾浩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华,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且丹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上海昌吉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且丹实业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上海昌吉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昌吉木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周冬英
书记员:姚敏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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