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昌洁旭贸易商行,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投资人:陈玉蓓。
委托诉讼代理人:营鹏飞,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昕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韩佳余。
原告上海昌洁旭贸易商行与被告上海昕延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上海昌洁旭贸易商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昌洁旭贸易商行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冯宸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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