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昌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本源,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钟尹,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虎(宁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吕洪金。
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昌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雷虎(宁波)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昌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昌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昌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叶 珣
书记员:周 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