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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昌裕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海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黄格林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昌裕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元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斌,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忞昕,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海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黄格林。
  被告:黄格林,男,1969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昌裕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海伦美容医院有限公司、黄格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昌裕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75元,减半收取计4,587.50元,由原告上海昌裕医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黄小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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