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李占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号百信息服务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
负责人:王群。
原告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号百信息服务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撤诉。
审判员:朱春叶
书记员:龚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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