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明某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占兵,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凤娇,上海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明某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孙某某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上海明某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明某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明某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海明某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徐燕菁
书记员:朱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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