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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与徐炳胜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栗红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培洪,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佳男,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炳胜,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谢诗,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芳,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炳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65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9)沪0101民初65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4,200元予以退回。
  法官助理  薛 谦

审判员:李非易

书记员:高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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