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文什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徐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仙辉,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谢诗,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栗红亮。
原告上海文什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沪73知民初77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84,703.8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文什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在本案中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明匠智能系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84,703.8元的冻结,或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吴盈喆
书记员:杨 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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