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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宇联给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明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金舍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能,男,197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樊仁毅,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壬戌,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宇联给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程菊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茂旺,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峥楠,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明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同联(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宇联给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原告申请同联(上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退出诉讼。原告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明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明唐消防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小龙

书记员:沈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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