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明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苏治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志华,女,1971年2月6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建国,上海同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一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法定代表人:周建军。
本院审理的原告上海明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一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上海明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明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明嘉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5元,减半收取1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叶 珣
书记员:周 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