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明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宋奇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珂,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海峰,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百年保险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庄粤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芳尘,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胡远川。
原告上海明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百年保险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百年公司)、被告上海合晟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晟公司)公司债券交易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请:1.判令被告百年公司向原告赔偿兑付收益损失人民币14,310,965.84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告百年公司向原告支付兑付收益损失利息(以诉请1为基数,按中央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6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为止)暂计至2019年7月5日为15,349.98元;3.判令被告百年公司向原告赔偿保全保险费21,466.45元;4.判令被告合晟公司对上述1-3项诉请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5日,原告员工王博(微信Elvis)通过中介(微信名LeoGoNG)与被告达成合意,以65元全价/张的标准购买其推荐的由被告百年公司持有的16齐成01债券,票面总额为1,000万元,即10万张债券。后通过中介取得了被告公司人员王树森的联系方式,与其进一步沟通;同日下午,王博与王树森达成追加购买的合意,以55元全价/张的标准追加购买被告百年公司持有的16齐成01债券,票面总额为2,000万元,即20万张债券。双方协商通过固定收益平台(固收)方式逐步作价完成交易。履行过程中,由被告合晟公司的私募基金投资账户—晟则一号私募投资基金进行支付和过户操作,原告系该基金唯一投资人/份额持有人。其后,双方通过固收平台分三笔完成了30万元票面额(3,000张债券)的交易,并经微信确认。但在完成上述3,000张债券交付后,被告百年公司于2019年6月12日无故拒绝履行后续交易。2019年6月19日,16齐成01债券的发行人即案外人山东齐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发布《山东齐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16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年提前兑付兑息及摘牌的公告》,公告拟按照每千元债券于提前兑付日的兑付金额1,062.215元进行兑付。由于被告百年公司违反双方约定,拒不继续履行后续交易,构成违约,造成原告产生巨大兑付利益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被告合晟公司作为晟则一号的基金管理人,受托管理原告的投资款项。被告合晟公司对本次使用基金财产进行债券买卖之事宜未尽基金管理人勤勉尽责、审慎管理义务,未完成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于原告的损失,被告合晟公司应当与被告百年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百年公司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原告与被告百年公司之间就本案争议不存在管辖约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不论是被告住所地亦或是合同履行地均不在普陀区。被告百年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XXX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号楼32层,被告合晟公司的住所地亦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此,如以被告所在地为管辖地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另,本案是债券交易纠纷,应以债券交易的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案涉债券交易业务系双方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台而实施交易,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结算,而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所在地均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因此,如按合同履行地为管辖地也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被告百年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原告予以认可,同意本案的管辖法院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本案中,被告百年公司提供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的《关于百年保险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同意该被告营业场所变更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XXX号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1号楼32层,故被告百年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而另一被告合晟公司的住所地亦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且原告对此亦表示同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百年保险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审判员:吴静娟
书记员:张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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