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沈默,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懿颖,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流,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彧,女,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与被告刘彧诉讼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0元(原告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已预交),由原告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负担。
审判员:金 剑
书记员:吴 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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