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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屹翼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明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殷卫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军,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屹翼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陈淑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上海管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兴元,男。
  原告上海明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屹翼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军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珂,许兴元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961,767元(以下币种同);2、判令被告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以上述货款为本金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至付清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当庭增加)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以759,488元为本金,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计算3个月,共计67,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4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混凝土,但被告至今拖欠货款961,767元,故原告诉讼法院。
  被告辩称,所欠货款本金没有异议,不同意原告违约金,利息的主张,希望法院进行调整。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1、购销合同1份;2、送货单、对账单1组(部分);3、补充协议1份(2017年7月21日);4、收款情况及付款凭证1组。被告提交了证据:补充协议2份及调价联系函1份(2016年)。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及质证。
  结合庭审的内容,经审核,被告对原告的证据1-4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告提供的证据均能印证本案事实,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庭审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
  2016年1月4日,原、被告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混凝土用于平庄公路,金海路西屹翼环保物联网产业项目,付款方式:,从供货之日起第四个月25日支付第一个月的货款,第五个月支付第二个月的货款,以此类推,直至结束。如逾期付款,按未付款部分每天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2017年7月21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合同,约定自2017年7月21日起C30带泵价每月按照上海市建筑建材混凝土市场信息价下浮23%结算。付款方式为供货之日起月结70%,剩余货款至2018年2月8日前全部付清。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供货,至2018年9月25日,共计向被告供货6,803,127.04元,被告支付货款共计5,741,360元,尚欠货款1,061,767.04元,2018年11月9日,被告再次支付货款100,000元,余款961,767元至今未付,原告遂涉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向被告提供了混凝土,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货款,显属违约,其理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的民事责任。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以759,488元为本金,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计算3个月,共计67,000元。经本院核查,涉案货款中2018年5月25日至6月25日原告向被告提供混凝土共计759,488元,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9月25日前支付,因被告未能支付,原告主张3个月的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但因每日千分之一的约定超过了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调整按年利率24%计算,故3个月的违约金为45,569元,对于原告之后的利息请求,因原告最后一次送货为2018年9月25日,故按照2018年12月26日开始计算利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屹翼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明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货款961,767元;
  二、被告上海屹翼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明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违约金45,569元;
  三、被告上海屹翼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明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961,767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09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盛军华

书记员:张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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