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明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殷卫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军,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国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
法定代表人:张国雄。
原告上海明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国鼎基础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明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6元,减半收取计1,653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合计诉讼费用2,9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费正权
书记员:李翼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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