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明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殷卫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军,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爱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爱国。
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的(2018)沪0120民初1900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5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爱杰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二、解除对权利人王珍勇、潘君花、王鑫豪提供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正环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担保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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