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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归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爱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上海明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殷卫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军,上海卫根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爱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爱国。
  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的(2018)沪0120民初1900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5日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爱杰建设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二、解除对权利人王珍勇、潘君花、王鑫豪提供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正环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担保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张  琳

书记员:计晓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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