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明彤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创新西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郑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椿,上海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青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喻青。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明彤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青峰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何璐依
书记员:陆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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