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明德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黄明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祖林,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XXX号XXX楼C座。
法定代表人:顾亚囝。
原告上海明德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上海明德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明德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明德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0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504元,由原告上海明德建筑机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晓云
书记员:袁颖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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