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明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薛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苗苗,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凯哲,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宇昊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投资人:叶良洁。
原告上海明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宇昊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上海明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明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明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明明房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徐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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