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明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明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杨,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娅,上海方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玥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荷丹路XXX号三幢4层C部位4053室。
法定代表人:方秀婻。
原告上海明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玥涵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明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明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汪彩英
书记员:冯宸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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