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明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凌幼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团卫,江苏誉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杲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杨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明某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杲宽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原告上海明某工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明某工贸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明某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34.70元,减半收取计417.35元,财产保全费445元,合计862.35元,由原告上海明某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吴桂臣
书记员:黎偲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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