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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杰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JENNIFERJACINTOWEBER(韦珍),女,1972年8月1日出生,菲律宾共和国国籍,文书送达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岚皋路XXX号A座1703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育晨,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明杰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胡幸士,该公司董事。
  再审申请人JENNIFERJACINTOWEBER(韦珍)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明杰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杰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3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JENNIFERJACINTOWEBER(韦珍)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以双方没有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为由,判决明杰公司不支付其主张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7,600元,违反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没有对法定年假和福利年假进行区分,明杰公司亦未证明所涉年假为福利年假,故二审法院以双方没有约定未休带薪假折算工资为由,判决明杰公司不支付其主张的未休年假折算工资10,289.9元,亦属适用法律错误。JENNIFERJACINTOWEBER(韦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JENNIFERJACINTOWEBER(韦珍)虽坚持认为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依据不足,但其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所提供的证据亦无法支持其观点,尚不足以推翻一、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及依法所作的判决。一、二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JENNIFERJACINTOWEBER(韦珍)与明杰公司未在案涉雇佣合同中对竞业限制补偿金、未休带薪假折算工资进行约定,亦未就此进行过其他形式的约定,故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相关规定,不予支持JENNIFERJACINTOWEBER(韦珍)关于要求明杰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及按照法定年休假的规定折算带薪假工资的诉讼主张,并无不当。JENNIFERJACINTOWEBER(韦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JENNIFERJACINTOWEBER(韦珍)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缪  丹

书记员:王  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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