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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与上海涵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负责人:张明会,主任。
  被告:上海涵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南平。
  原告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上海涵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明梓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徐  霖

书记员:高  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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